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财政厅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等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5F8D61BC800E4BFBAE840338288B741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财政部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三)合伙人(股东);(四)经营场所;(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材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二)分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部令没有时限要求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669970 投诉电话 0531-8266990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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