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6EB8FDBF777847BDA62D0CDD735AE939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kjtjybz/201308/P020130823579542502106.pdf70DE4E5950264A9E8072756DF09CF824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2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三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省科技厅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每年组织年检。年检合格者,许可证持续有效;如发现有任何一项条件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接受再次复查。如复查仍不合格,则取消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资格,由发证部门收回许可证。被收回许可证的单位,在条件具备时可重新提出申请。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kjtjybz/201308/P020130823579541563126.pdfE6716F3EC830458AA51EA703280AA4F6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十六条:“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科技厅(科委)吊销其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公告。”http://www.most.gov.cn/dfkj/ah/kjfg/201109/t20110928_8992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