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4912B7B9D082479695810BBA4EB3D82C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六)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第七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