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及条款 |
03AA661041E4F406494A55FD16ABB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http://search.chinalaw.gov.cn/search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