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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99015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略 | 对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1号)
第四十五条:“省监管机构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制度,省、市监管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财务状...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省监管机构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制度,省、市监管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
省级 | 负责全省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全省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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