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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72002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药监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 化妆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报卫生部备案。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3年第10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56号)
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
省级 | 负责组织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
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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