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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3600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医保局 |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
省级 | 负责省本级医疗保险稽核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合力。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基金稽核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稽核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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