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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36003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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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医保局 | 拟订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省级 | 组织实施对省本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及跨区域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省本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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