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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33001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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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省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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