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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31073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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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场监管局 | 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 |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国务院颁布)
。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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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组织实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省级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市县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
《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
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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