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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31070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市场监管局 | 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 |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省级 | 组织实施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实施对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市县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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