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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31069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市场监管局 | 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省级 | 组织实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实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市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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