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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31058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市场监管局 |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rdqu...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
第八条、第十一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八条、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四条、第八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条、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四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条。 |
省级 | 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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