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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25025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地震局 |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1月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6号)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技...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技术指导”。 |
省级 | 负责全省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专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6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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