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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2302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卫生健康委 |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献血法》(1998年10月主席令第93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省级 | 本行政区域内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两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献血法》(1998年10月主席令第93号)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
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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