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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2005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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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农业农村厅 | 负责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省级 | 负责全省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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