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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2004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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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农业农村厅 | 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七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省级 | 负责全省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渔港水域内船舶和渔业船舶作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九十三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九十三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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