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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20037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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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农业农村厅 | 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 |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二)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三)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乡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省级 | 负责全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级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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