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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20020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畜牧局 | 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 新兽药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66号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5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3月,国发〔2019〕6号)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省级 | 负责全省新兽药临床试验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新兽药临床试验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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