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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2001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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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畜牧局 | 组织拟订和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计划,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海关总署 2007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一)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二)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三)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四)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五)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六)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七)《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八)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九)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
省级 | 负责全省兽药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进口兽药储存、销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兽药管理条例》(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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