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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9018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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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水利厅 |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97﹞号)执行 | 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 |
省级 | 负责全省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防洪工程汛期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3.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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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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