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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9008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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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水利厅 | 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 | 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水利部令第43号,2015年12月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三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省级 | 负责全省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水利部令第43号,2015年12月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相应的追责条款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相应的追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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