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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7105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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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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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负责全省域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集中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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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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