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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709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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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
省级 | 负责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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