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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7089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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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第149号令)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
省级 | 负责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省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或依法查处,记入诚信档案。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监督相关制度、程序。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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