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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5025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自然资源厅 | 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省级 | 负责全省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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