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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5015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自然资源厅 | 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 |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2015年5月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省级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2015年5月修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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