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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500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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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自然资源厅 | 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和基本农...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省级 | 组织开展、指导监督全省检查监督检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组织复垦而未依法组织实施的;(二)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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