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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13001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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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财政厅 | 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
省级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或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
《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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