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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9043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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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公安厅 | 略 | 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
省级 | 负责全省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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