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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9041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公安厅 | 略 |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
省级 | 负责全省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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