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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9039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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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公安厅 | 略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
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 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四) 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 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八)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
省级 | 负责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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