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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9035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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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公安厅 | 略 | 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根据各自的...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省级 | 负责全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多种检查方式对全省环境噪声污染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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