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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7006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 | 无线电监测 | 行政检查 |
《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
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第五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
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
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电波秩序。”第四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加强无线电监测和设备检测能力建设,优化无线电监测网络,为维护电波秩序提供技术保障,并承担下列职责:(一)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
省级 | 负责全省无线电监测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测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无线电频率进行监测。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2016年11月修订)
第八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八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2020年7月修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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