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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700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省级 | 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每年检查一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例行安全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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