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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5043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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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教育厅 | 负责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省级 | 省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4.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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