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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5042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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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教育厅 | 负责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
省级 | 省级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进行评估。 2.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评估,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学校安全状况评估。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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