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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5039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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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教育厅 | 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 |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
省级 | 省级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课程进行评估。 2.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课程评估工作。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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