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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5035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教育厅 | 承担全省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来华留学、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办学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行政检查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省级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细化评估指标体系、方式方法等。 2.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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