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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5027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教育厅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行政检查 |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省级 | 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细化评估指标体系。 2.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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