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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605026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教育厅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 行政检查 |
《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省级 | 省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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