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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299074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略 | 对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省级 | 负责对全省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权力事项。 2.指导受委托单位编写工作手册等工作,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3.密切跟踪委托权力事项的实施,通过检查、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管。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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