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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275003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档案局 | 略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省级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监守自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三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监守自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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