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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199038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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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略 |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
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民间融资机...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
省级 |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权力事项。 2.指导受委托单位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3.密切跟踪委托权力事项的实施,通过检查、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管。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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