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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105038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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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教育厅 | 承担全省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来华留学、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办学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审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省级 | 负责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教育部确定的审核标准、程序制定完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标准实施细则,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 2.依法依规对实施本科以上的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 查看详情>> ![]() 追责情形及依据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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