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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105036
序 号 | 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省教育厅 | 负责实施学位制度有关工作,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全省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学位条例》(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7号)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 查看详情>>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 |
省级 |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学位授予标准、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审阅。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学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取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专业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做出处理。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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