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9052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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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无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