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2002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撤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所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一)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主体条件等有一项已经不具备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且经整改无效的;(二)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的;(三)《资格证书》灭失后,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四)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棉花质量违法屡查屡犯、或因质量违法被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或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六)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如出现暴力抗拒检查的情形)的;(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八)获得《资格证书》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应的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九)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定机关依法决定应当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十)国家规定的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年10月鲁政办发[2009]111号)“经济贸易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管理省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采购、储备、轮换和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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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省发展改革委 | 承办机构 | 经济贸易处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依申请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 | 即办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无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