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4617-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换证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点击查看原文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点击查看原文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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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实施对象 | 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92612 | 投诉电话 | 0531-820831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