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4611-0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点击查看原文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点击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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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实施对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92618 | 投诉电话 | 0531-88592609 88592696 82083195 |
备注 |